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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协议(地方版本)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劳务派遣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用工单位)
用工单位名称
用工单位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工商登记注册类型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委托甲方提供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劳务派遣内容】
(一)劳务派遣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乙方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 乙方 可替代岗位从事经营管理(工种或岗位)工作。被派遣劳动者应服从乙方的安排。
2、乙方安排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为乙方的经营区域,乙方可根据工作需要,在经营区域内调整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地点。
3、乙方安排被派遣劳动者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应当符合乙方依法制订的并公示的规章制度。被派遣劳动者应当按照乙方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三)被派遣劳动者的数量、条件。
甲方按照乙方要求,派遣 名劳动者到乙方工作(以被派遣劳动者名册为准),乙方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具体任务,并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按照乙方用工要求,被派遣劳动者须具备的条件如下:
1、 文化知识: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 身体状况:身体健康,无重大疾病史及职业病;
3、 劳动技能:符合乙方工种(岗位)用工的相关要求及标准。


【劳务派遣费用的支付】
(一)劳动报酬
1、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报酬的支付,选择确定
B 条款:
A、由乙方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B、甲方向乙方结算,由甲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
C、
2、甲方应当按月以货币形式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报酬,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3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乙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不低于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为税前工资。
4、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对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
B 条款:
A、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按照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确定,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确定其每月工资为 元。
B、乙方对被派遣劳动者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工资按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薪酬分配办法确定,绩效工资根据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乙方依法制定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考核确定。
C、 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确定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定额应当是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九十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被派遣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质完成乙方定额,乙方应当按时足额支付或结算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D、
5、被派遣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工资,以与乙方经过协商确定的岗位 工资为基数计算,如岗位工资低于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标淮的,则按被派遣劳动者工作所在地最低工资为基数计算。 (二)社会保险
1、甲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和比例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单位缴纳部分由甲方负责缴付,并定期向乙方结算。个人缴纳部分由甲方在被派遣劳动者工资中代为扣除或扣缴。
2、甲方应当将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情况向乙方及被派遣劳动者告知,乙方及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向甲方查询其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情况,甲方应当提供帮助。
3、甲方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为:
(1)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 21 %,个人 8 %;
(2)失业保险费:单位 2 %,个人 1 %;
(3)工伤保险费:单位0.7 %;
(4)生育保险费:单位 0.8 %;
(5)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 8 %,个人 2 %;
以上费用由甲方向乙方提供缴费清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乙方结算。
(三)劳务派遣服务费用
乙方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服务费用,选择确定 A 条款:
A、按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人数计算,标准为: 元/月人。
B、按被派遣劳动者的 结算费用的 %计算,合计 元。
(四)支付时间
被派遣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服务等费用结算支付以月为结算期,由乙方于每月15日左右转账到甲方账户,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合法的票据。
【相关告知事项】
(一)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乙方执行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法定的休息休假权利。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制度与乙方同岗位劳动者一致。乙方因工作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应与被派遣劳动者协商一致,或按事先协商一致的程序办理,乙方按国家关于工时制度的规定依法给予被派遣劳动者补休或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二)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乙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当向被派遣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2、乙方必须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应定期为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3、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被派遣劳动者对乙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及相关管理事项】
(一)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不履行合同的,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2、依法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须具备《劳动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的法律主体资格和资质。
2、甲方根据劳动法规及行政机关的规定,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招聘录用和辞退,并建立劳动关系,订立二年以上的劳动合同,管理被派遣劳动者个人档案。
3、甲方须按照规定及时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
4、按合同条款规定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乙方完成相应任务。对于乙方按本合同要求停止派遣并退回甲方的劳动者,甲方应予接收,同时按照乙方要求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到乙方工作。
5、被派遣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接到乙方通知后,应积极办理工伤申报、理赔和处理善后事宜。
6、甲方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由甲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被派遣劳动者离职后 30 日内重新派遣劳动者。
7、对被派遣劳动者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索赔。
8、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到乙方了解被派遣劳动者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遵纪情况,为乙方和被派遣劳动者提供最佳服务。
(三)乙方权利
1、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被派遣劳动者在乙方的具体岗位上完成工作任务,并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2、被派遣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通报甲方,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并有权要求甲方在 30 日内内重新派遣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1)在被派遣劳动者首次派遣到乙方工作的第一个月内,被证明不符合用工条件的;
(2)被查明在用工过程中有隐瞒、欺诈行为,致使本协议无效的;
(3)严重违反乙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安全规定,不能完成本岗位工作任务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乙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派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乙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乙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甲方,乙方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并有权要求甲方在被派遣劳动者离职后 30 日内重新派遣劳动者:
(1)被派遣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被派遣的工作;
(2)被派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
(3)除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外的其他情形。
4、对甲方不履行合同的,乙方有权追究违约责任。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按规定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6、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7、协议期间,如被派遣劳动者不存在过错,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不得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务派遣关系:
(1)患病或者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相关管理事项
1、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甲方派遣的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配合甲方处理。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进行治疗,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其中: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政策规定由工伤保险支付的费用,由甲方负责办理;政策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费用,在劳务派遣期内由乙方负责支付。
2、乙方可根据被派遣劳动者所在岗位,视情为其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如被派遣劳动者因工作发生伤亡事故,乙方负责办理索赔意外伤害保险费,并将意外伤害保险费视情补偿给因工伤亡的被派遣劳动者。乙方不再承担与此相关的任何费用。
3、被派遣劳动者非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伤亡,甲乙双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非因公死亡的申报由甲方负责,善后问题处理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
【其他协商条款】
(一)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在协议履行期间,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若一方因国家法律或重大产业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应及时通知对方,双方通过协商,对协议进行变更或解除。
2、本协议期满前壹个月,甲乙双方应就本协议是否终止或续订进行协商,并按协商结果办理终止或续订协议手续。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提前解除本协议,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对方。
(二)违约责任与劳动争议
1、甲乙双方有一方违反本协议的,因本协议发生的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的,按约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约定为 按损失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
2、与被派遣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起仲裁直至法律诉讼。
【其他】
(一)本协议期间若甲乙双方的联系方式等有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的 15 日内通知对方。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协议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三)本协议一式 贰 份,甲方 壹 份,乙方 壹 份。
(四)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签章日期: 年 月 日
附:1、甲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会劳动保障证复印件等资质证明材料;
2、被派遣劳动者名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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