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协议
甲方:乙方:
为妥善处理企业间的用工关系,规范用工行为,根据劳动保障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就甲方向乙方输出劳务派遣人员达成如下协议:
1、基本约定:
1.1 甲方依据本合同向乙方输出劳动者。
1.2 甲方按乙方的要求、标准,向乙方输送符合劳动法规定(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有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体检证明)、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劳动能力的员工(以下简称劳务派遣人员)。因甲方未按以上要求向乙方输送符合法律规定的用工引起的劳动争议及因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1.3 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续签。
1.4 乙方向甲方支付的费用包括以下几项:
(1)员工工资
(2)基本社会保险
(3)管理费用
(4) 。
1.5 劳务派遣人员的薪酬标准由乙方根据工作岗位标准及经甲方认可的工效挂钩考核办法确定;按上述方法计算后的员工薪酬水平,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
2.1.1 甲方有权采取适当形式了解掌握乙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的情况,乙方应予配合。
2.1.2 如果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劳动政策法规、损害劳务派遣人员合法权益行为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交涉,要求乙方纠正。乙方坚持错误做法的,甲方有权撤回其派出的劳动者,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权利。问题解决后,如劳动者愿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履行义务。
2.1.3
2.2 甲方义务
2.2.1 甲方应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并具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机构的相应资质。
2.2.2 甲方受乙方委托为其提供生产经营所需的劳务派遣人员 名(名册附后)。合同期内,实际用工人数可由甲乙双方根据乙方的实际经营需要适时调整。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单方调整乙方用工量。
2.2.3 甲方须及时为乙方签字确认后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办理招工录用手续、建立职工档案、签订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办理合同鉴证。劳动合同期限应与劳务派遣协议期限一致。劳动合同应报乙方备案。
2.2.4 甲方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地为乙方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如下基本社会保险:(1)养老保险;(2)工伤保险;(3)失业保险;(4)生育保险;(5)医疗保险。
2.2.5 甲方派遣到乙方工作的所有人员均为甲方员工,由甲方负责其招聘、工伤及合法用工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但本合同4.2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2.2.6 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工作,协助乙方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乙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2.2.7 甲方应主动做好劳务派遣人员的HSE教育,减少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事故。因劳务派遣人员责任对乙方造成损失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处理或索赔。
2.2.8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党组织和工会组织。
2.2.9 甲方应当将本协议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2.2.10
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权利
3.1.1乙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和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管理,并有权按照规章制度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奖惩考核,每月考核结果必须公开,同时报送甲方,由甲方根据考核结果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相应奖惩,所需费用已包含在1.4条所列费用中,由甲方在此范围内自行调控奖惩收支,乙方不再为此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1.2 劳务派遣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乙方可将其退回甲方,并履行下列手续:
(1)条件:a. 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
b. 根据甲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相应规定应予退回的。
(2)手续: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由乙方为劳务派遣人员出具退工单,并提前5日通知甲方;除此之外,乙方应提前30日通知甲方。
(3)因乙方退回劳务人员导致甲方解除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劳动合同时对劳务人员的经济补偿问题,按下列方式处理:
a. 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情形而被退回,导致其劳动合同解除的,无需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
b. 因甲方输出的劳动者不符合乙方要求,导致劳动者出现3.1.2条第一款所列条件而被乙方退回时,其劳动合同解除的经济补偿由甲方承担。
c. 其他情形下的经济补偿由乙方承担。
3.1.3 被派遣劳动者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有权追究其责任,甲方应积极给予协助。
3.1.4
3.2 乙方义务
3.2.1 乙方应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政策法规,确保上岗的劳务派遣人员依法享受劳动保障政策规定的权利。乙方应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上岗协议》,明确上岗期限、工作时间、工种岗位和要求以及工资福利待遇。
3.2.2 乙方须按约定的工种安排劳务派遣人员上岗。经与劳务派遣人员协商一致后可变更其工作岗位,同时应通知甲方。
3.2.3 乙方应为劳务派遣人员提供与其工作岗位相一致的基本劳动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切实做好劳动安全保护教育及培训管理工作。劳务派遣人员如在乙方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协助甲方处理。
3.2.4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在岗期间的教育、培训,如企业入职教育、业务技能培训等。
3.2.5
4、工资、社会保险费及管理费的结算与支付
4.1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
4.1.1 乙方承担劳务派遣人员在本合同劳务派遣期间发生的工资和基本社会保险所产生的费用。
4.1.2 结算标准和支付方式。劳务派遣人员工资结算标准见本合同1.5条;社会保险根据地方规定基数和比例结算);结算人数以当月月末在岗人数为准。甲方须保证足额、及时地为每位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本款所述所有费用由乙方按月与甲方进行结算后一并支付给甲方。
4.1.3 甲方须在本合同签订10日内为所有劳务派遣人员办理工资银行代付手续,确保员工工资每月足额到卡。每月必需提供前一月份银行提供的工资打卡清单(包括卡号、姓名、日期、金额等)供乙方财务审阅。乙方一经发现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到卡金额和工资原始发放单有任何不一致,甲方须向乙方说明合理理由并及时按实调整,否则乙方可直接介入调查。
4.1.4 乙方每月根据甲方月末在岗员工数计算出社保费用,支付给甲方;乙方有权监督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甲方须及时、足额地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并将每月的社保清单复印件提供给乙方审阅。乙方有权监督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
4.1.4.1 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可暂缓为相关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保,但应在该情形消失之日起及时为其参保:
a.甲方应在第一时间与新进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得故意拖延,如劳动合同生效日期晚于当月社保缴纳日期,致使甲方不能在当月(或第二月)为此等新进人员缴纳的;
b.除本条a条规定的情形外,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手段故意不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引发的包括司法纠纷在内的任何纠纷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给乙方带来损失的,甲方须负责赔偿。
4.1.4.2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社保费用应当等同于甲方实际为员工缴纳的金额。因甲方故意拖延与新进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后者不能及时参加社会保险,情节严重的,甲方应将相关人员的社保费用全额退还乙方;如因此引发司法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另行向乙方赔偿损失。
4.1.5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上述因员工工资和社保产生的费用,甲方须及时足额支付给员工和为员工缴纳,不得侵占或拖沓。如果甲方侵占或变相侵占该笔费用,乙方有权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直至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产生的与员工之间的纠纷、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给乙方造成不良影响的,甲方应另行向乙方赔偿。
4.1.6 甲乙双方均有以下认知:即乙方向甲方支付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仅是针对甲方承担这两项费用,任何情形下都不应被理解为是直接向劳务人员支付上述费用。
4.2 劳务派遣人员工伤责任划分。有关甲方输送至乙方的劳务派遣人员工伤事故产生的费用,在工伤保险范围内的,由甲方负责处理,超出工伤保险范围的,由甲方与乙方另行协商解决。
4.3 管理费:甲方以当月月末实际在岗劳务人员的人数为基数,按照 标准向乙方收取管理费,甲方向乙方出具正规发票后,乙方须于每月15日前给付上月管理费,甲方自行承担该票据产生的税费。
4.4 甲乙双方须有以下认知:甲方输送至乙方的劳务派遣人员均为甲方员工,和甲方发生劳动关系,其工伤、生育等的认定和待遇申报手续以及相关费用均应由甲方负责。乙方对超出本合同项下规定的义务、责任和费用不做任何承诺。
5、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解除
5.1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解除本合同。
5.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一)本协议期满的;
(二)一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一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决定提前解散的;
(四)签订本协议时所依据的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
5.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基于自身工作需要,可减少甲方员工的派遣量,但需提前40天通知甲方。
6、争议处理
6.1 因本合同所发生的甲乙双方之间的争议,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解决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6.2 任何劳务用工方面的争议,由乙方协助甲方处理。但经仲裁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裁决后,如因乙方过错造成的经济责任甲方可以向乙方追偿。
7、其他事项
7.1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协议有关内容如与国家新颁发的法律、法规和劳动保障政策不一致的,按新的规定执行。
7.2 其它未尽事宜,由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后书面约定。
7.3 甲方与所输送劳务派遣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乙方与上述人员签订的《上岗协议》均为本协议的附件,甲乙双方应分别履行其中约定的对劳动者的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有违约,除不可抗力外,违约方应承担 的违约责任。
8、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 乙方单位(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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