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流产假的相关规定

国家在女工生育待遇《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88]2号)中规定,在不违反计划生育的前提下,女职工怀孕流产,即小产的;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产假15天-30天;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若产假期满,女工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医生证明,其超过产假的待遇,按病假处理。这一点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也有规定,即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另育龄妇女上环手术后,按规定享受2天公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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